《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全文)(2011.06.22)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即將于6月28日正式實施,國家旅游局22日發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全文如下。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開放城市的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組團社”)的服務行為,保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服務質量和“規范、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新修訂實施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制訂本注意事項。
一、赴臺游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赴臺游組團社只能接受本地區具有正式戶籍居民的委托,經臺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資質的旅行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
(二)赴臺游組團社可接受赴臺個人游游客的委托,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游行程安排,并就代辦事宜與游客簽訂委托協議,也可告知其自行辦理。
(三)赴臺游組團社在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時應按照臺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赴臺個人游游客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臺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并通報游客。
(四)赴臺游組團社應提示赴臺個人游游客不得在臺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并監督臺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游客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五)赴臺游組團社在接受赴臺個人游游客咨詢時,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游服務信息,介紹臺灣地區的基本情況、相關規定和風俗習慣,提示游客在人身和財物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六)赴臺游組團社應提示赴臺個人游游客不得在臺非法逾期停留,獲知本社代辦入臺出入境手續的赴臺個人游游客逾期停留后,應及時報告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七)赴臺游組團社應建立赴臺個人游業務專門臺賬,落實領導,明確責任。
二、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八)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游簽注,之后委托本城市的赴臺游組團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和辦理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并按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九)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的赴臺游組團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辦理。
(十)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十一)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嚴重的,將被遣返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十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
(十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
(十四)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遵守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十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游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應在盡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從臺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并經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進行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