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赴臺旅游跨區域組團事項的通知(2011.11.10)
旅監管發〔201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更加便利大陸居民赴臺旅游,促進赴臺旅游持續健康發展,經商國務院臺辦和公安部,現就赴臺旅游跨區域組團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赴臺游組團社可以組織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大陸居民跨區域赴臺旅游,并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通行證、簽注等手續。
二、各地赴臺游組團社可以承接由單一機構組織并委托的跨區域赴臺旅游團組,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此通知所說的單一機構,是指中國大陸的以下機構:
1、在工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
2、正式登記注冊的社團法人單位;
3、行業性組織機構。
(二)單一機構組織委托的跨區域赴臺旅游團組,僅限于以下情形:
1、組織本機構正式員工并委托的赴臺旅游團;
2、組織本機構負責干部人事管理、黨團組織管理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并委托的赴臺旅游團;
3、組織本系統分支機構人員并委托的赴臺旅游團;
4、行業組織機構組織正式會員并委托的赴臺旅游團。
(三)接受委托承接單一機構組織并委托的跨區域赴臺旅游團的赴臺游組團社,必須具備實力強、信譽好、業績優等基本條件,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責任安全事故、質量事件、和三年內未受到停業整頓或停止赴臺游業務及以上的處罰或處理。
(四)赴臺游組團社承接單一機構組織委托的跨區域赴臺游團組,必須由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國家旅游局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事項操作執行。
三、各赴臺游組團社組織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大陸居民跨區域赴臺旅游,不得在注冊經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開展招徠、宣傳;單一機構組織委托的跨區域赴臺旅游團,組織機構及其委托的組團社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宣傳招徠,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由本系統分支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為組織招徠。
四、赴臺游組團社違反本通知規定組織或承接跨區域赴臺游團組,以及為非直系親屬關系的大陸居民提供赴臺游服務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赴臺旅游業務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的處理;造成重大服務質量事件的,暫停其赴臺旅游業務一年;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其經營赴臺旅游業務。
國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