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2日電 據臺灣《旺報》報道,有子女及兄弟姐妹在大陸念41所臺“教育部”認可的大學者,從2011年5月申報所得稅起,就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新臺幣,下同),及個人免稅額8.2萬元。已完成2011年報稅者,在5年內都可以補報并保有減稅的權益。
據臺“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子女于2010年9月3日以后,于當學期或以后學期入學于“教育部”依采認辦法公告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于2010年9月2日前入學于上開名冊所列學校并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采認辦法第8條規定不予采認學歷或不得申請學歷甄試情形者,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列報年滿20歲子女免稅額。
此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符合以上規定者,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