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已發布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了修訂和增補,現予公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8年版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共計1816個海關商品編碼(附件1),其中包括新增禁止類商品目錄39個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598個(另見附件2)。
二、新增禁止類目錄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9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
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內銷、退運或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如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繳納緩稅利息。
三、本公告也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并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除外。
四、國家已公布的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同樣適用于加工貿易方式。
五、禁止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開展加工貿易,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垃圾等)。
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仿真槍支。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2007年第17號公告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110號公告所附目錄停止執行,過渡期等有關規定按原公告執行。
附件:1.2008年加工貿易禁止進出口商品目錄
2.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8年修訂)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
|